校外实习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是执行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的关键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就业能力,成功地走向就业岗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以下条例。

管理职能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管理学院领导和旅游酒店教研室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顶岗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毕业顶岗实习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习班级的实习指导教师划归该部门组织管理和考核。

实习计划

第四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同时为满足学生今后就业需要,旅游酒店教研室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应认真严肃的提前准备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并由专业教研室确定指导教师。

第五条 教研室每年应根据上年度顶岗毕业综合实习的实际情况和各企事业单位反馈的信息,对顶岗实习计划进行有效的修改。

实习安排

第六条 学生的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实习学生签定实习协议。如果有特殊情况学生及家长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凡被录用者,须开具书面证明。

第七条 学校根据单位要求,依据“优生优荐、就近安排”的原则,为每一位学生安排一次实习岗位。

实习管理

第八条 实习单位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实习的学生,按照时间差额自行补回实习时间,否则实习成绩将不及格,情节严重者将不给予实习学分

第九条 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购买意外保险,并有责任为学生的安全生产提供一切措施和保障。

第十条 实习单位必须对实习学生进行日常管理,与学校经常联系,每月接待八次实习指导老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教师反映学生在酒店的实习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实习生加班,如确有加班要求,要征求学生意见,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加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津贴。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联系,每月走访八次实习单位,平时与学生保持电话联系。

第十三条 实习是教学的组成部分,和就业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无故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实习场所。不在指定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实习成绩为零分,缓发毕业证书,并依据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学生必须同时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天严格考勤,生病需持医院病假单向实习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回学校参加活动,由学校出具公函,事先向实习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若无故旷工,学校参照旷课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带教师傅,要服从分配,认真工作,并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实习班主任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直接发生冲突。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实习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国家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拒绝实习,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并缓发毕业证书。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是衡量一个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表现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在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学生应根据专业教研室的要求,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考核、严格评分,凡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